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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7个严禁、16个不准”的有关内容
发布日期:2012-05-11浏览次数:字号:[ ]

教育部关于“7个严禁、16个不准”的有关内容

 

一、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违反规定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干股,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领导班子成员不准在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不准收受所属单位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二、严禁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办事,不准个人违规干预和插手基建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资金借贷、重大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以及校办企业、后期服务等经营活动;不准个人违规干预招生录取、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活动。

三、严禁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不准在干部选拔作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四、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校领导班子成员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不准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

五、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为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在考试、入学、就业、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以及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领导干部的配偶及子女,不准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六、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用公款旅游、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违反规定兴建、装修办公楼、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

七、严禁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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