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01年,市纪委对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原副校长姜忠波涉嫌索贿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同期检察机关也受理了此案。

    姜忠波,男,1943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1970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1978年10月到北京经济学院工作,历任经济数学系党总支数据、计算中心主任、工会主席、院长助理、副校长、首都经贸大学(筹)副校长,1995年至案发时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副局级),主管该校的基建工作。

    经法院认定:姜忠波在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0年5月3日,在其家中收受欲承揽该大学筒子楼改扩建工程中的某建设公司工程处聘用人员秦某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20万元。后在秦某某等人的索要下,姜忠波向秦某某退还了人民币20万元。

二、本案违反的法律和党纪、政纪

    2003年10月,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姜忠波构成受贿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地三百八十六条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姜忠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4年7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004年11月,市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市委批准,给予姜忠波开出党籍处分。北京市监察局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给予姜忠波开出公职处分。

三、案例分析

    姜忠波从一名普通教师成长为高等学校的党员领导干部,再蜕变为一名罪犯,令人心痛,发人深思。

    其根本原因是他忘记了自己是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经不住金钱的诱惑,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们尤其要指出的是姜忠波在工作作风上的问题。姜忠波在担任副校长期间,曾先后分管后勤、资产、校办工厂、基建工作,随着工作权限的扩大,姜忠波在工作中的独断专行、不民主的作风日益突出。他不认真听取和尊重职能部门的意见,反而认为他们工作不得力,甚至视为开展工作的障碍、阻力,在一些工作中把相关部门和干部甩在一边,自己直接处置,校主要领导向姜指出问题后,他仍然固执己见。在学校的筒子楼改扩建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姜忠波在有些环节上不依靠职能部门,而是与欲承揽工程的建筑商直接联系。姜忠波的这种独断专行的工作作风,使其在不健全的体制下得以“大权独揽”,个人权欲也日益膨胀,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姜忠波沦落到今天这个地步完全是咎由自取,但该校党委在选人用人、制度建设和干部管理中也有值得汲取的深刻教训。

    姜忠波在任副校长之前,即有群众反映其听不进不同意见的缺点,但这并没有引起校党委足够的重视。后来尽管察觉了此问题,对其工作做出了一定的调整,也在“三讲”教育中对其进行了帮助教育,但并未给予充分的关注。作为校方而言,一方面没有对姜忠波出现的倾向性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另外一方面则在干部的选拨任用过程中,忽视了这种不民主的工作作风对干部自身及工作可能带来的潜在危害。最终导致姜忠波在任副校长后我行我素、自作主张,工作作风的不民主日益突出。

    受1995年院校合并的影响,该大学的相关制度规章没有及时建立、完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姜忠波在主管学校基建工程方面集工程建设承包决策、执行、管理等权力于一身,并导致相应的制度得不到严格的执行,给其实施犯罪行为留下了制度上的漏洞。同时,在当时的体制下,该校对于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监督。一方面当时校方没有考虑到工程承包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认为工程建设有国家的政策规范,筒子楼改造还有专门的程序制度,政府对此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没有必要过问具体事项;另外一方面,该校当时对于学校基础建设方面的执行环节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现有的制度也在姜忠波个人的工作作风下被规避了。

四、点评

    有人把腐败概括为:“腐败=权力+缺乏控制了(政府或个人)+机会”,姜忠波案便证明了这一公式。“没有监督和制约,天使也能变成魔鬼”。工作实践中,“姜忠波式”的领导干部大有人在。他们认为自己就是管别人的,将自己置身于监督对象之外,认为监督不到自己头上,自以为高明、总是有理、比比人了不起,摆架子,认为主动接受监督会降低身份,一听到监督就反感,认为同级的监督是不给面子,下级的监督是抓住一点不及其余,群众的监督是自己的不尊重等等。孰不知,虚心地、真诚地接受监督和批评,不是一种摆设,也不是一种姿态,而是一个党性原则的重大问题,是增强自身免疫力的内在力量,是抵御各种诱惑、保持不败的重要保证。

    反腐倡廉工作,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一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从内心自愿接受监督,将监督作为一种警戒、一面镜子,自觉按照党的纪律以及办事规则和程序去行驶权力,摆正自己在党内的位置,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虚心听取别人的批评,防止主观随意性和滥用职权。做不到这一点,就意味着可能要脱轨、要失控,重蹈姜忠波的覆辙。另一方面,要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同志负责的精神,关注权力运行过程,找准权力正确运行与非轨运行的“临界点”,建立起相互作用、环环相扣的权力监督机制,形成上下左右全方位的制约网络。应针对个人、部门、单位权力过分集中、缺乏约束、容易产生以权谋私的行为,对权力进行适度分解,使每个人权力行使者有具有权力的行使者和权力的制约者的双重身份。从而解决因权力集中、权力较大而形成监督“空白”,从客观环境上减少和避免干部犯错误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