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02年5月以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纪委与检察机关严肃查处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元财务处处长侯英全挪用公款900万元的职务犯罪案件。

    侯英全,男,1949年2月出手,河北省雄县人。1968年12月参加工作,1980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调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工作,历任人事处劳资科科长、人事处副处长,1997年3月至2002年3月任财务处处长。

    经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纪委调查和检察机关侦查,后经法院认定:2000年8月,侯英全利用其担任学校财务处处长的职务之便,在未经党单位领导批准、超越本人职权范围的情况下,将本校从银行贷款的人民币500万元,假借单位名义挪用给北京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经营使用。此笔款项在案发后由检查机关追回。同年10月,侯英全又在未经单位领导批准、超越本人职权的范围的情况下,将本校从银行贷款的人民币400万元,挪用给北京某科技发展中心经营使用。此笔款项在案发前已归还。

二、本案违反的法律和党纪、政纪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年3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侯英全构成挪用公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侯英全挪用公款罪,判处尤其徒刑七年。侯英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侯英全在擅自出借单位款项给其他单位使用时,对财务人员谎称学校领导同意出借,并模仿学校领导笔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使财务人员误以为是经领导同意的正常借款,逃避了财务人员对出借款的监管,从形式上看其以单位名义出借,但实质上不能改变以个人名义向外借款的事实,于2003年5月21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03年6月,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开除侯英全党籍,并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之规定,开除侯英全公职。

三、案例分析

    侯英全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本应廉洁自律,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但他却忘了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在膨胀的权力欲作用下,为了财务处处长的“面子”,不惜以身试法,挪用单位巨额公款供他人经营使用。

    侯英全法律知识匮乏、法纪意识淡薄是其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原因,也是决定性因素。他违反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多次在对外投资上违规操作,直至挪用公款给他人从事营利后动,终于触犯了刑律,受到了应有的惩处。谈及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教训,侯英全痛心疾首、后悔莫及。“我太自信了,更主要的就是缺乏遵纪守法、依法按章办事的意识,不遵纪不守法,部依法办事,尽管有时出不了事,但是早晚会出事,违规违纪的这种侥幸心理害了自己。······”学校对重大资金的运作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凡五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都需要经过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而事实上,1997年至1998年期间,侯英全担任财务处处长,其经受运作的投资项目多数没有经过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只是征得了主管校领导的同意。正是这种不规范的投资操作,使侯英全拥有了实际控制学校投资的权力,这使他后来挪用900万元人民币公款成为可能。学校为确保资金安全,决定1999年起停止一切对外投资行为。2000年8月和2000年10月,两家公司找到侯英全借款。侯英全觉得借钱时比较熟的同事,不好驳回人家的面子,有向体现自己财务处长的权威和能力,加上对熟人办事也比较放心的麻痹心理,自己以前经手搞的投资全部都回来了,这次钱到时候也能回来的侥幸心理,还有客观上当时学校恰有这笔贷款闲着,侯认为可以用闲置的资金给学校创造一些收入。在多重心理因素的驱使下,侯英全把900万元借了出去。并且,更为危险的是,直到挪用公款案发,侯英全都还没有认识到他实施的行为一涉嫌犯罪,而一直认为自己并未从中谋取个人利益,最多也是违反财经纪律而已。出借第一笔500万元时,侯英全假借单位的名义与借款单位签订了“借款合同”,趁学校放暑假期间偷盖了公章,并模仿主管校领导的笔迹在合同上签名。出借第二笔400万元时,连书面合同都没签订。而学校《岗位经济责任制》对财务处长的审批权限有明确规定,即“在主管校领导的授权范围内审批机动费2000元以下的项目”,侯英全擅自动用900万元贷款,其行为属明显的超越职权和有章不循。“绝对要珍惜权力,用好权力。这个权利用好了是好事,用不好,会害自己,害集体。”这是侯英全失去自由后发自心底的悔恨。

    侯英全挪用公款案件的发生,除了其本人主观上的原因外,客观上学校存在的用人不慎、管理不善、监督不力等情况,也为其犯罪行为的实施提供了可乘之机。学校1999年在内部审计中已发现侯英全在对外投资中有违规操作行为,在知晓的人群中造成很恶劣的影响,但是学校主要领导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侯英全仍旧盲目信任。侯英全在2000年6月学校新一轮聘任中“带病”上岗,连任后不久即实施了挪用公款犯罪行为。

    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也存在着缺陷,内部审计部门受财务处的领导,使得侯英全可以不受审计的监督。财务处长期没有配备副处长,侯英全一个人独揽大权,财务处如果有人对他提出异议,他就以不聘用相威胁,加之侯英全也玩弄一些拉拢的手段,这使得财务处内部的相互制约和监督极为弱化,失去了内部监控。加上主管领导对他的盲目信任,使得侯英全收不到上级领导和周围同事的监督,使得他在滥用职权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挪用公款触犯了法律。

四、点评

    不少人的违法犯罪都是“一念之差”,但是侯英全这“一念之差”的偶然性背后有着更大的必然性。作为高校的财务处长,侯英全没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习惯于有章不循、违规操作,法纪观念淡漠,缺乏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防范风险的意识,加上好面子,经不起别人的劝说,又存在侥幸心理,出问题就不去为怪了。有章不循滥用权,以身试法挪公款,侯英全身陷囹圄才幡然悔悟,但为时已晚,在其父母最需要他照顾的时候却不能尽孝,留下了深深的遗憾。

    另外,对于高校这样的事业单位如何加强对干部的管理,特别是关键岗位的监督,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