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余某,男,1945年5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教授职称。1966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0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至2000年,历任某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2000年1月至今,任正校级调研员(正局级)。1997年8月至2002年10月期间分管该校财务工作。

    余某分管某大学财务工作期间,财务处处长侯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在未经单位领导批准、超越本人职权范围的情况下,擅自仿造余某的签字,与2000年8月、10月两次将本校从中国光大银行海淀支行贷款的人民币共计900万元人民币,假借单位名义分别挪用给北京海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500万元人民币)和北京海思达科技发展中心(400万元人民币)用于经营。2003年3月1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侯某有期徒刑7年。另外,某大学财务处出纳员马某于2000年8月挪用其保管的大学现金库中的公款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打入其在国泰君安证券知春路营业部开立的个人股票账户内,用于个人炒股;2001年10月,马某为弥补炒股损失,再次挪用其保管的大学现金库中的公款15万元人民币,以其个人名义开立的储蓄存折在家中存放。2003年8月13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5年。

    余某在主管财务工作期间,没有认真学习财务工作业务知识,主管会计工作多年未到财务部门看过账,对有关财物制度的落实情况未加过问,对学校对外投资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投资的数额全都任凭侯某的汇报,以至对侯某挪用公款长达二年的犯罪行为没有察觉。余某没有正确的履行职责,导致某大学财务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本案违反的党纪

    余某作为某大学分管财务的领导,对财务部门及财务工作疏于管理,缺乏监督,没有正确的履行其管理职责,致使单位违法问题连续发生,原校长财务处处长侯某和出纳员马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分别判刑,给该校造成了恶劣影响。余某行为已构成失职错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经中共北京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余某党内警告处分。

三、案例分析

    本案中,余某所犯的错误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即有其偶然性,也有其必然性。作为分管某大学财务处工作的副校长,余某的职务级别很高,所分管的财务工作又是一个单位的要害工作,不允许出现任何的失误或疏漏,但是余某主观上没有充分认识到自身责任的重大,客观上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最终导致了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虽然违法者受到了严惩,但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是无法弥补的。

    (一)工作疏于政策管理,对于问题长期失察

    余某在其2004年3月25日《对侯某等人严重挪用公款问题的检讨和认识》中提到,“向侯某挪用这么大笔公款,我竟被蒙骗了将近两年毫无所察,既未从预决算中发现,也无任何人向我报告,这本身就是管理漏洞、监督失察。我这个人有个毛病,虽然教经济管理,却不喜欢会计,讨厌会计名词,讨厌看帐,所以我虽主管财务多年,但从未去看过帐”。校内银行有关负责人也谈到,侯某挪用的公款是从校内银行走账的,但如果没有前期的手续程序,侯某是不可能拿到钱的,只要主管财务的校领导能加强对财务处和侯某的监督和管理,就不会出现如此大的问题。余某对学校财务处长期缺乏监督,侯某敢模仿余某签字作案,也是余某长期不过问账目造成的。

    (二)财务制度形同虚设,监督失效造成隐患

    某大学对于动用校内资金的管理和投资有严格的审批程序,1997年以来,噶ii型哦啊为了是资金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经学校研究下发了一系列关于财务工作的规章制度。余某作为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对国家和学校关于对外投资及重大资金使用的规定清楚的,但余某于1997年至1998年间对共计16笔对外投资(共涉及资金3610万元人民币),未进行严格审核,在投资项目缺乏可行性计划等相关手续、未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的情况下,置国家与单位有关制度于不顾,擅自签字批准对外投资,长期占用单位巨额资金用于国债投资,给学校的财务工作制造了不良隐患,对后来不法分子敢模仿其签字挪用公款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关键岗位用人不当,纠正问题缺乏措施

    对于校财务处及下属校内银行管理混乱的问题,早在1999年,有关监督部门就有所反映。1999年5月26日至6月8日,校审计室曾对校内银行进行了审计,并在《对于校内银行的审计报告》中提出了涉及对外投资、开户、会计核算及内控制度等方面的17项问题,明确指出了“对外投资的程序不符合文件规定”,“内部制度部健全,有的无章可循,有的有章不循”等严重问题,并对“及时清理对外投资”,“完善手续,堵塞漏洞”等提出了具体建议。事后,校有关领导就此问题多次找余某谈过话,要求他重视财务工作,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希望余某考虑更换财务处处长。而余某既未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引起足够重视,也未切实采取措施纠正问题。面对组织和领导的批评和帮助,余某不但没有认真分析解决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反而以无更合适的人选为由继续保留财务处处长侯某的职务。2000年上半年,学校中层干部重新进行聘任,余某以没有合适人员为由,坚持推荐侯某担任新组建的财务处处长一职,致使侯某得以顺利任职。应该看到,校审计室审计报告所提出的情况是严重的,作为财务处处长,侯某在财务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是较为突然出的,组织提出调换其岗位的建议,是完全合理的。但是,余某作为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人,没有将组织和单位赋予的财务管理职责放在首位,不能及时纠正、解决财务管理中的严重问题,在对于重要岗位负责人员的安排上,不能审慎对待,对组织提出的合理化反感置之不理,最终导致2000年8月侯某案件的发生。

    四、点评

    “在其位”,就应该“谋其政”。余某是一名级别较高的党员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着单位的财务大权,但是他在位期间没有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对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不闻不问,给单位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特别是对于一所教书育人的高校而言,这种损失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更是恶劣的。同时,此案的发生,也个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