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规章制度>>校内规定

北京语言大学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规定( 2013年修订稿)
发布日期:2013-06-27浏览次数:字号:[ ]

北京语言大学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规定

 ( 2013年修订稿)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计和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一)校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

    2.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校发展、校园建设规划的审定和调整;

    4.涉及学校全局的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审定;

    5.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方案的审定;

    6.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校级领导出访计划的审定;

    7.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8.学校年度预、决算方案的审定、调整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9.学校党政机构及处级建制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10.学校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11.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12.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13.预算外50万(含)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

    14.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事项;

    15.突发事件处理及学校稳定工作;

    16.党委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由党委常委会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1.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事项,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2.学校各部门、单位及新增机构的内部设置及调整;

    3.学校年度行政工作计划、招生计划、中层以上干部出访计划的确定,对外办学事项及合同的签订;

    4.学校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5.学校评选和推荐至上级政府或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事项;

    6.学校给予教职工、学生处分的事项; 

    7.涉及教职工工资、待遇、医疗、住房、专业技术职务等切身利益的事项;

    8.学校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9.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的议定;

    10.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11.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12.预算外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大额资金使用;

    13.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4.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理;

    15.校办产业的开发和产权变更;

    16.学校重要资产的处置、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和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

    17.学校发展、建设、教学、科研、校园安全、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

 18.校行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大额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

1.预算内大额资金的使用由各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务会集体讨论后,报主管校领导批示,财务处审核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2.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要经过调研论证,由有关单位、部门的党政联席会议、处务会集体讨论,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按照财务管理权限,报主管财务校领导直至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

3.严格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实施财务公开,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四)处级单位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学校各职能部门及所属教学、科研及教辅单位要坚持集体决策,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保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各单位的主要决策形式为党政联席会议和处务会。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规则、程序讨论和决定有关本单位发展以及和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三重一大”事项。

二、集体决策的程序

(一)出席党委常委会的为校党委常委,纪委专职副书记列席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委托的副书记主持。

    出席校长办公会议的正式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会议记录。根据会议内容,由校长或委托的副校长确定有关职能部门、院系的负责同志、教代会代表在讨论相关问题时列席会议。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及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按照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北京语言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副处级(含)以上干部任免,在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北京语言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若干规定》《关于在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工作中征询纪委意见的实施办法》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要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对涉及到学校与外单位发生经济关系的重要项目要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以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

(三)“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集体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一)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党委常委会必须有2/3(含)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校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方能举行。超过到会人数一半同意为通过。

   (四)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五)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人不得越权替代。

   (六)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七)“三重一大”事项,应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充分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八)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九)会议决议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做决策。

   (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办法。会议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实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集体决策保障机制

(一)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保密。

(三)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四)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教育部党组报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考察、考核和任免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和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学校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按国家规定和《北京语言大学关于招标工作的暂行规定》执行。

六、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以上情况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规定经2013年4月24日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语言大学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规定》(校党字〔2011〕23号文件)同时废止。

                            中共北京语言大学委员会

                                2013年4月24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