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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语言大学委员会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6-12-22浏览次数:字号:[ ]

中共北京语言大学委员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校党字〔2016〕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新形势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创新。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深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及《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教党〔2016〕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践行四种形态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中央纪委和教育部各项政策要求为遵循,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为学校的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条  践行四种形态的工作原则是:坚持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管;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坚持治病救人、防止破法;坚持反腐惩恶、保持高压态势。同时,要坚持宽严相济、注重教育,对介于相邻两种形态之间的问题,可根据本人的思想认识、态度和整改情况进行转化。

第四条  践行四种形态目标要求是: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践行四种形态是学校党委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是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学校党委要加强领导,层层传导压力,督促指导二级党组织、各职能部门及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履行好各自责任,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学校党委要及时听取有关情况汇报,旗帜鲜明地支持纪委开展工作,把践行四种形态的情况纳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并上报教育部党组。

第六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对管辖范围内的政治生态和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第七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运用提醒、函询和诫勉,切实做好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纪委重点聚焦“六大纪律”,严肃执纪问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监督责任报告并向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报告。

   第八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切实落实管党治党责任,重点加强对班子成员和管辖范围内干部、党员的日常监管。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


第三章  加强日常监管,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九条  经常谈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结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他党建工作,经常开展谈心进行责任传导,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对新任职的干部、临退休的干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干部,应结合实际谈心交心、鼓励鞭策。

校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要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并定期与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活动,对涉及人财物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要重点进行谈心。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与分管或联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谈心。各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范围内的干部也要经常开展谈心交心活动。

第十条  任职谈话。对决定任用的中层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围绕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等方面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十一条  提醒谈话。党员干部在思想品德、工作作风、遵守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或存在履行岗位职责不力、群众认可度低、年度考核结果较差、内控措施不到位、存在廉政风险等情况时须进行提醒谈话。

提醒谈话一般由校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对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校属企业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由分管校领导开展约谈,进行廉政和重点提醒。

第十二条  约谈函询。在纪律检查、信访举报、专项检查、考察考核等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和党员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一般由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和党员进行函询。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所在党组织书记应在说明材料上签字背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核实: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十三条  诫勉。对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干部党员,按照规定进行诫勉。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进行。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对中层正职干部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委托校党委书记作为谈话人,经校党委同意可委托组织部、纪委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中层副职干部进行谈话诫勉,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必要时可由组织部、纪委负责人作为谈话人。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按照规定制作谈话记录。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由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

第十四条  严格民主生活会制度。学校二级党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校党委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党员领导干部因违规违纪受到提醒、函询、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或一年来存在应当向组织说清楚的其他有关问题的,在民主生活会上要作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自我剖析,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适时进行点名通报批评。对经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巡视或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在一定范围的会议上点名通报批评。


第四章  违纪必究,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

第十六条  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轻处分。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和线索要按规定程序做好核查,核查发现轻微违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七条  进行组织调整。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的干部,组织部和纪委根据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校党委提出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及时进行组织调整。


第五章  让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

   第十八条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重处分。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应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以及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的,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九条  做出重大职务调整。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在按照党内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可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保持高压态势,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二十条  突出纪律审查重点。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问题,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必须严肃审查。

第二十一条  做好纪法衔接。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至29条给予纪律处分。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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