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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语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6-04-05浏览次数:字号:[ ]

 

中共北京语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为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加强校纪委自身建设,完善和规范学校纪委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一、校纪委会的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要精神;学习上级党委、纪委发布的有关条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学校党委、纪委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

2.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指示及重要精神;结合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实际,组织制定和审批相关制度。

3.研究批准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专项活动计划、总结。

4.按规定权限,审议决定对学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案件的立案;组织案件检查和审理;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学校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处分。

5.审议决定对学校党组织和党员控告、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

6.研究决定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内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校纪委会的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的提议,由纪委书记确定。四位以上委员共同提议的议题,纪委会应当予以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于会前12天送达各位委员。每次会议的议题应相对集中。除特殊情况外,会议不予讨论临时动议。

 三、参加校纪委会的人员,除校纪委委员外,学校专职纪检干部应当列席。根据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决定可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校纪委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四、校纪委会由纪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超过委员人数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讨论违纪案件立案、对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对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

五、对于会议讨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明确的结论。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表决根据不同议题和情况,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

 六、为提高会议效率,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各位委员应在会前认真阅读纪委办公室和有关党组织提供的材料和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思考会议议题,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七、严格会议纪律和保密纪律。会议研究违纪案件的立案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控告、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涉及上述会议内容的有关材料,会后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收回。对违反本条规定者,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八、校纪委会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如遇重要问题或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九、校纪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纪委办公室以会议文件或会议纪要的形式发布;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由纪委办公室负责。

十、本议事规则于2016321日经中共北京语言大学纪委全会通过,于通过之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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