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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纪 | 落实主体责任不能"打瞌睡""眯眼睛"
发布日期:2019-05-23浏览次数:字号:[ ]

  “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必须抓在手上、扛在肩上、落到实处。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靠前指挥、以上率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找准职责定位,注重抓早抓小,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防微杜渐。

  【典型案例1】某县文体新局党组书记、局长叶某因下属单位专项巡察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被问责。2017年,某县文体新局下属的博物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市委“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资金”专项巡察“回头看”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2018年2月,该县博物馆馆长龚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周某分别被给予诫勉谈话;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叶某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典型案例2】某村党支部书记陆某不履行主体责任问题。2016年以来,陆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不履职、不作为,对该村村委会主任违规将不符合条件的高某列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将张某列为造福工程易地搬迁户的做法听之任之、不管不问,导致张某伪造购房合同,骗取造福工程易地搬迁补助款14.8万元。2018年3月,陆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典型案例3】某乡政府原副乡长叶某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2014年,该乡某村村委会主任吴某在承建5个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时,擅自拆分工程项目,后经复印、制作、归类整理成3个工程项目预算材料;并在招投标过程中,对参与投标的公司相互约定报价,致使3个工程项目中标单位均为同一家公司。叶某作为时任乡政府副乡长,分管政府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8年6月,吴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叶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典型案例4】某州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王某等人因该州民政局违规挪用协作扶贫援助资金被问责。2014年至2017年,某州民政局违规挪用对口支援因战伤残人员安装假肢项目资金106.69万元,用于购置空调、发放精神文明单位奖金、报销差旅费等支出,以上款项均已归还。王某和郭某在担任该州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疏于监管,对挪用援助项目资金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8年12月19日,该州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王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现任该州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郭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纪律红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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