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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的“应当”
规范有效开展函询
发布日期:2019-06-04浏览次数:字号:[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函询应当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我发自内心地感激组织,让我能够及时悬崖勒马。”日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一名党员干部被反映有轻微违纪问题,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函询,如实说清问题后该干部如释重负。


  谈话函询是第一种形态最基本、最有效的实现形式,也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重要方法。为规范有效开展函询,德宏州纪委监委制作了函询流程图,经州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采取函询处置的问题线索,严格报批程序,承办的监督检查室制定函询方案,报分管常委(委员)、副书记(副主任)同意,以州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制发《函询通知书》。承办的监督检查室将《函询通知书》送达被函询人、被函询人所在的党委(党组)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长),并告之被函询人,应当珍惜组织信任机会,如实向组织说清反映问题,如实报告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问题;被函询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长)要对函询情况“签字背书”,并加强对被函询人的教育、监督和管理。


  “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的一种方式,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体现了纪检监察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德宏州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抓早抓小,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强化了问题线索管理,有利于较好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函询作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之一,既是组织给予党员干部承认错误、说明澄清的机会,也是提醒教育党员干部的重要方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被函询人收到函件后,应当本着对党组织忠诚老实的要求,于15个工作日内如实写出说明材料,存在问题的,应当主动检讨、悔错改错。


  安徽省宣城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胡某某对之前接受市纪委监委函询的情况记忆犹新。此前他在该市财政局工作期间,有人匿名举报其存在违纪违法问题。


  “收到问题线索后,我们立即进行了分析研判。”该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介绍,“经反复研究讨论,我们认为问题线索反映内容相对单一,部分情况过于笼统,符合运用函询方式进行处置的条件。”


  10多天后,一封《关于请胡某某同志作出书面说明的函》送到了胡某某手上,其中还附有《反映胡某某同志问题摘要》和《书面说明的有关要求》,明确其本人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说明材料报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市纪委监委。


  “举报信里反映的内容,在我的个人事项报告中都已经如实进行了填报,单位领导对我的相关情况也是了解掌握的。”胡某某接到函询件后丝毫不敢怠慢,立即向领导作了汇报。


  “函询代表着什么?如何去回复?胡某某向我汇报后,我第一时间向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进行了详细咨询。”宣城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蔡修定说,“了解之后,我便对胡某某提出必须如实说明情况并报给我审核的要求,同时还一再提醒他本人要以此为鉴,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举报信中反映的内容虽不属实,但确实对我起到了‘咬耳扯袖’的警醒作用。”按照函件要求,胡某某仅用了4天时间便提交了书面说明。


  提笔郑重签下意见时,蔡修定深感责任重大,“签署意见也是市纪委监委督促我们认真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一种方式。”


  收到胡某某提交的书面说明后,宣城市纪委监委仔细研究,最终对其说明予以采信,并对函询问题提出了结意见,同时向其本人反馈。(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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